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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的六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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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5: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第1号
2012年9月25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
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明知他人创建的某色情网站为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仍然先后申请为该网站的版主、超级版主,并分
别对网站指定的版块进行管理,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
电子信息。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月1日,王同林允许
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6597件,淫秽小说计2441
件,共计9038件。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2月15日,杨剑华允许或放任
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717件。2011年11月16日至
2012年2月15日,黄勇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406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梁伟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
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285件。2011年6月27日至同年12月31
日,王喜群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565个。2011
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1日,李恒军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
发布淫秽视频计349个。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席亮亮允许
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小说计3359件。2011年7月14日至
2012年2月17日,叶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
计3128件。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12月29日,郝志朋允许或放任他人在
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2448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
月7日,韩金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121个。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
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在互联网上,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
站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
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杨剑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勇犯传播
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喜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
告人李恒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席亮亮犯传播
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志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
刑一年;被告人韩金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業例》第1号
2010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俊良,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林海长,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傅进孝,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
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开
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
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
费用非法牟利人民币29690.14元。
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伙同被告人傅进孝租赁北京拓风公司
的网络服务器,合作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并单独开设了一个手机色情
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其通过在色情网
站上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52435.5元。
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
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044元。
被告人傅进孝与被告人林海长合作开设的两个色情网站中有淫秽色情图
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其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
容,非法牟利58050.31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
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俊良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
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币29690.14元。被告人林海
长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
452部,并出售了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
97479.5元。被告人傅进孝共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币60950.31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
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
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林海长还通过出售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手
机网站建站程序牟利,林俊良、傅进孝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林海长的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林海长和傅进孝
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配合,各得非法利益,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
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林
海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第2号
2010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WAP网站的建
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95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
联系,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位于浙江省金华地区
的施凯源、金春晨、缪丹杰、郑波、王俊、郑方华、蒋峥、胡洋洋、曹雪嘉、
盛南寅、薛佳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25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
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了制作、贩卖淫秽物
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罗刚、杨韬、丁怡、袁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
2010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刚,男,土家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
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
被告人杨韬,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
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产品经理。
被告人丁怡,女,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
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被告人袁毅,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
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
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
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
2007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973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
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
理秩序,情节严重,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
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
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
对被告人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韬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第4号
2010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光明,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2007年4月因
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
其经营的移动通信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
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
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
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第5号
2010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教师。
被告人杨勇从2008年7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杨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并以每年250元
的租金租用了美国的两个服务器空间,后通过复制淫秽WAP网站上的源代码
修改成自己的网站,再传到租用的空间上。2009年2月,杨勇在前述网站上
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
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勇在利用互联网和
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
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识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
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勇广告费2000余元。经勘验,截至2009
年6月3日18时15分,杨勇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275条,淫秽图片2619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
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
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
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
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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