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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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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7 15: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2月26日,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分会年会及“新格局新发展”主题研讨会召开,本人在会上分享了元宇宙可能的法律问题和发现路径,元宇宙概念和前景都太大,我们也只是从一些局部和细节处探讨未来可能的应用场景下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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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2K8Kbu4dEXEnqXgXVia7CuDx2Q7fNI2k7iaQKbrJDPgTEBxVP4a62r3hib4fw4zicb8PFibH9fBn5ArzALUByZrwoXg/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元宇宙在今年下半年以横空出世的姿态席卷整个网络,一时间大家都在谈论元宇宙;从普罗大众到政府上层、投资机构、互联网巨头都不甘人后。非死不可要改成META,腾讯要搞全真网,Roblox说元宇宙有八个定义。之前我以为元宇宙是虚拟现实的增强版;元宇宙作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概念是难以简单描述的,其中法律问题更是复杂,我们仅就现实的技术逻辑和应用设想逐步探寻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线索。
首先元宇宙是不是个骗局?
二十年前如果有人说通过手机可以年入百亿,那一定会被认为不是傻就是坏,骗子居多。但互联网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就是切实颠覆了过去商业零售的体系和逻辑。二十年前,互联网的概念还不清晰,信息高速公路的提法也是我们当时能看到网络的工具作用,还没有太多人能预测到互联网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改造;地球村不仅是交通效率提升的结果,更是沟通方式改变的结果,互联网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
蒸汽机发明时也没有人会预料到这是工业革命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如此,我相信元宇宙也如此,因为他的技术逻辑和路径都是清晰的,对人类生存和交往方式的改变也是可以预见的,但这种革命性的变化会发展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到来,还需要哪些技术和社会条件的支持却不得而知。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先进概念制造骗局从来都不是新鲜事儿,互联网发端时也有不少这样的骗局,但这不能说明互联网是个大骗局。
目前而言,元宇宙还更多的在概念层面,真正的应用还有很长的时间;这个过程中,一定会有各种骗局发生;事情的复杂性在于很多时候我们难以进行理性和专业判断,特别是在目前概念和标准都尚未厘清的情况下。例如前不久刚刚火爆网络的元宇宙地产,最近就被爆出已经套住很多投资人;但就像上海的房子,以前还要送户口没人要,谁知道多年以后真的涨到天上去了;与现实中的资产价值取决于地段位置不同,元宇宙资产本质取决于参与者的关注度与认可度;在高度虚拟真实的情况下这二者也可能会高度统一,也就是虚拟的房子也可能很贵,评价的标准也可能是所处的位置和所依附的资源,谁能断言一定不会出现元宇宙学区房呢?
没有标准的讨论缺乏实际意义,如果以元宇宙概念炒作,售卖虚拟房产是否构成诈骗可能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具体法律问题了。
就现实的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是一个核心标准;但虚拟世界的资产就是是实是虚,在刑法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还值得研究;过去基于互联网的经验,我们已经对数据资产做了界定,但元宇宙环境下的资产基于其外延内涵尚未界定,当前进行这种资产交易可能会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两可之间。
接下来我们看元宇宙中的侵权问题
侵权在现实世界是一个比较好界定的,当前互联网形态下人们的交流限于文字图像和声音,因此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之间的侵权更多是通过文字图像和声音侵犯他人名誉、隐私、肖像权;没有发生对身体权的侵害;有一个互联网时代的挑衅语就是你从网线里过来打我呀。可能到了元宇宙高度虚拟现实的环境下时代就不要这么说了,可能真有人给你来一巴掌。
在meta公司的平台Horizon Wordls平台测试期间就有女性用户投诉称自己的虚拟角色被其他用户摸。
由于元宇宙所营造的高仿真环境,被骚扰一方能够真实感受到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羞辱感,特别是发生在虚拟但公共场合下,可能跟现实中受到骚扰的感受相差无几。
现实法律环境下对于虚拟角色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所以也不会成为权利主体,无所谓被侵权,所以这类侵权是否延及角色自然人主体,二者法律关系如何构建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想至少有以下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1、角色与自然人主体关系问题,是否具有同一性;
2、元宇宙环境下的仿真身体接触、语言暴力是否构成与现实环境类似的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在不同角色主体来自不同法域时是否存在跨法域违法性评价差异问题?
3、 财产侵权问题:
元宇宙下的财产侵权问题由于高仿真环境的实现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基于元宇宙跨平台融合构想,基于平台规则的财产处理原则可能失效,那会运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则处理么?
例如互联网环境下虚拟资产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被窃取的情况,在法律上界定是比较清楚的;基于元宇宙高度仿真的假设,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也会发生类似人类世界的财产被窃取,抢劫抢夺等情形,而这些行为如何定义,显然不是现实社会法律所规制对象;在互联网语境下的同一平台下发生还可以依据平台规则,到了元宇宙跨平台交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
时空交错中的交易
互联网改变人类最大的驱动来自其参与和改造了人类的交易。元宇宙在经济活动中的前景也是极其广阔到难以预测,而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规制很大程度上也是来自交易的需求,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相关交易的需要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显然元宇宙关于交易的功能也需要极大的法律支撑,这来自于他的新功能和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
第一、资产与服务的重新定义
互联网的发展成熟已经形成了一个虚拟网络世界,而不是仅仅作为现实世界中人们交流联系的工具,这个世界可以独立于人类世界,有人可以通过这个这个完全虚拟的世界获取生存所需的资源,平民网红就是最典型的存在形式,但互联网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相反在元宇宙的语境下会构建一个几乎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会有更多的人生活工作于其中,完全基于元宇宙的资产与服务生产将变得极其普遍。
如何定义元宇宙环境下的资产与服务会成为首要问题,现实世界乃至我们为互联网语境下定义的数字资产或数据资产都难以满足元宇宙环境下对资产和服务的定义需求。
资产的定义决定了可交易对象,在现实世界中人是世界的主体,只有外在于人的元素是可以交易的。而与人相对应的符号,例如互联网上的ID是人的代表,不具有主体属性,是可以交易的;而在元宇宙环境下,虚拟形象可能成为自然人格的网络复刻,在假定未来的生产生活资源本身就来自网络的情况下,失去元宇宙世界的身份可能就意味着生存危机。这并不是危言耸听,人类从现实走向虚拟并不是有了互联网才发生的,我们要有社会身份,要用到货币其实都是虚拟化的一部分,元宇宙只是可能让这个进程更彻底。
所以第一个问题是元宇宙环境下个人的复刻形象是否具有主体意义?是否可以交易?是否可以重复设置?是否可以被消灭?
作为主体对象的就是可交易资产和服务。元宇宙最大的特点在于为参与者提供了发展元宇宙空间的。在现实世界中,所有的法律都定义了哪些是可以交易的财产,哪些是可以提供的服务,当然不同国家还会有所差异,例如枪支是否可交易在中外就有很大差异。那么在元宇宙中如何定义?可以与现实世界中相同么?以枪支为例,现实世界中我们禁止个人生产制造贩卖和持有;在互联网环境下我们对于非严重宣扬暴力的一般枪战游戏是不禁止的,是纯娱乐行为;而在元宇宙高仿真环境下可能会突破娱乐功能边界,变成一种切实的生活方式或某些人的谋生手段,此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加以规制显然就是一个具体法律问题了。
第二、交易媒介
现实的人类社会是在长期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货币媒介交易形式;是市场作用的结果;货币的选择,资产的定价往往是市场运行自发产生的,且具有滞后性;这也是人类世界信息永远不均衡和经济发展天然滞后性造成的;而基于网络的元宇宙是否具有改变这种属性的功能呢?理论上是否存在所有需求都是有准确数据定量的,真正计划经济具有可能性。
现实世界以货币为交易媒介还因为货币所具有的便于携带和储存功能;现在在网络世界这两个需求是不存在的,数字货币已经成了当今流行趋势。
也就是元宇宙环境下的交易是否必须媒介和货币的某种形式为介质?
而货币失去影响是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当然,目前我们还没看到这个现象在互联网世界广泛存在,但非主权数字货币被追捧已经显现了重大的影响。
元宇宙下交易媒介多样化,去中心化与主权货币存在天然矛盾,例如我们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推演的现实法律问题就包括:
1、发行货币的合法性审查;
2、操纵价格与市场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3、货币跨区域流动的问题,例如非法换汇的问题
循着这个逻辑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与交易媒介有关的法律问题。
第三:交易形式
元宇宙环境下资产和服务的界限也会更加模糊,资产和服务的自然属性也会与现实世界有巨大差异;例如,现实中的房产的物理属性,是否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要求;而虚拟世界中的房产则没有这个要求;资产性质的变化自然导致交易形式的变化:
如果虚拟世界也需要一部合同法,我想这会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造工程。
挑战主权经济系统
在Roblox的定义中,经济系统是元宇宙的重要功能元素,而且具有高度独立性,可以在这个虚拟主体可以在这个系统内完成资产与服务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这就具备了自成经济体系的可能,而且这个体系天然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这一点是与现实世界基于地域、国家、种族的区分和治理模式有巨大区别,也会产生重大的冲突,在元宇宙概念落地为应用的过程中这些矛盾必然显现出来,并实际的表现为现实法律管制向网络空间延伸的需求和法律问题。
例如在现实社会中,各国都有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包括对货币的管制、对货物与服务跨境交易的管制,对于重要战略物质的管制,这些管制以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行政机构体系为工具展开,地域的区隔也是这种管制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网络世界,在元宇宙体系,这些因素可能都变得虚无;甚至元宇宙世界的构建逻辑也不是与现实社会一一对应的。
有如经过数十年发展,数据信息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个人和国家都变得极为重要,也因此我们也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同样在元宇宙时代,会有更多形态的影响元宇宙世界运行秩序的行为要进入主权经济管理范畴,运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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