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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老年朋友及家属:
为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现就安宁市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发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具体指:具有安宁市常住农业人口户籍和因发展需要整体转迁、征地拆迁、整体搬迁、失地农民、农转城等的老年人。
2. 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城市老年人。具体指:具有安宁市常住非农业人口户籍的老年人。
二、补助标准
60—79周岁:80元/人.月;80—89周岁:100元/人.月;
90—99周岁: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500元/人.月。
三、补贴发放
安宁市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不实行补发。
四、老年人及家属义务
1. 每季度到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一次生存认证,认证方式可现场认证、微信、QQ视频等多种方式认证。
2. 老年人户籍转出安宁市的,老人本人、赡养人等应当在户籍迁出当月向原补贴申领村社区报告,取消领取补贴资格。
3. 老年人去世后,赡养人等应当在老人去世后15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主动取消领取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资格。
五、其他事项
1.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生活补助(高龄津贴)的,不予补发。
2. 因个人原因,未定期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生存认证,且村社区在核查中一时无法取得联系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当月起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不实行跨年补发,存在跨年的,自重新完成信息核查认证当年的1月起补发。
3.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生活补助(高龄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全额追回,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需详细了解老年人最低生活补助(高龄津贴)其他事项的,请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咨询。
5. 上级有相关政策规定的,请以最新规定、告知为准。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与领取补助对象各执一份。
xx村社区咨询电话:xx
老年人本人或家属签字(手印):xx年xx月xx日
来源:安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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