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名称 | 具体内容 | 备注 |
应用程序分类管理的义务(第十八条) |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应用程序。 | _ |
真实身份认证义务(第十九条) | 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对相关信息公示。 | _ |
业务全流程管理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 |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 _ |
知识产权与违法信息管理义务(第二十条第二款) | 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业务类型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 _ |
特许经营管理义务(第二十条第三款) | 对属于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应当要求提供许可证明;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要求进行安全评估。 | _ |
日常管理义务(第二十条第四款) | 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 _ |
规则明示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业务模式与电子商业平台一致,此处引用《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