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制定者 | 主要内容 |
中央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北京 | 《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直接规定了设置医疗机构之后应当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材料,根据互联网医院的特点,还需要提供:(1)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2)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具备该互联网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
海南 | 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要求之外,还需提供:(1)建立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含远程医疗设备)情况;(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含远程医疗设备)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第三级标准在海南省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情况;(3)海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报告。 |
浙江 |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1)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的,提供与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协议书);(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
上海 | 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材料,还需提供:(1)互联网医院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2)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3)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4)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5)互联网医院拟在执业登记地点设置诊疗场所的,还应当按照实体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
宁夏 | 与中央的规定一致,未直接规定执业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
北京、海南、上海和浙江,均要求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平台收据对接情况说明,上海对于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较多,还要提供互联网医院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及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