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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规定「剧本杀」的剧本需备案登记,剧本杀对现实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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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6 17: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门见山,天津这次对剧本杀的行动,相比上海和福州,无疑是更有诚意的,原因无他。就因为题主在问题描述中「天津之声」在公众号中加的一句话:

天津拟规定「剧本杀」的剧本需备案登记,剧本杀对现实生活 ...-1.jpg

其中提到的四点正巧切中如今剧本杀的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一味的强调内容与意识形态问题,证明人家确实去了解剧本杀了

继上海、福州之后,天津成为了第三个起草《管理规定》的城市。
对于前两个城市。上海交出的答卷是值得参考的,而福州则充满了傲慢与偏见。这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经提过,链接我直接贴在了回答最后,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去了解。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天津本次的《征求意见稿》而言,与上海市的《征求意见稿》大同小异的。但也增加了令人欣喜的一点,即自审环节,这一环节在我看来,对剧本杀审查而言是极具开创性的。也比之前的审查制度要多了不少可行性。毕竟管是肯定要管,但是怎么管,怎么不过度干涉,才是剧本杀审查的重点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 30 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内容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
「自审」这个词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次数不多, bilibili 的先审后播应该算一个。除此之外,在我的印象中,自审这一次也就出现在《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管理办法》中。以下是当年的文件内容: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第四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七条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三)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可以看到,在当时的《自审管理办法》中,有资格进行「自审」单位,一定是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意味着,只有获得「剧本杀经营许可证」的剧本杀店家,才有资格进行自审。这是否能够倒闭更多的店家去规范自己的店面、完善自己的服务,来获取「经营许可」。但从这一方面来讲,我认为《自审管理办法》是有一定可行性的。
同时,自审制度是否意味着政府在这方面简政放权。让真正行业内的人进行监管,避免了政府人员对剧本杀不了解而产生的「误杀」情况。但另一方面,由于自审后依旧需要递交资料,在复审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凭心情打回来」或是「审查等了十天半个月,最后要求重新修改」这些更加费时费力的问题,我们也不得而知。
关于其他答主提到的,将剧本杀与 b 站先审后播进行比较。这二者其实是没有太多可比性的。(经评论区已经老哥提醒,先审后播其实正是取消了 B 站的自审权)
其一,愿意在每个季度前去了解这个季度有什么新番的人在看动画人中的比例,是远高于提前去了解展会有什么新本的。真正会去了解展会的人其实只有部分从业人员。所以不存在大家很期待的本拿到手中发现不过如此的情况。
其二,审核尺度如果过严,无论是自审还是政府审查,无疑都会大量减少剧本杀的数量、也会限制剧本杀创作的题材范围。但在我看来,自审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而言,都是远好于政府去进行审查的
当然我不否认审查会带来的成本、剧本数量大幅度减少,题材也会受限等等问题,只是在说自审和政府审查相比,无疑自审更适于剧本杀这一行业。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毒品
至于其他问题,其实天津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与上海基本一样,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关于上海《征求意见稿》以及福州剧本杀相关文件的话题,来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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