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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最新政策!事关养老服务、康复医疗试点及居家适老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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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8 12: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发文,30条措施支持养老等服务领域高水平发展

3项最新政策!事关养老服务、康复医疗试点及居家适老化改造 ...-1.jpg
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9个方面共提出30条细则。其中,《意见》提出,将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此外有多处提及养老服务,《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居民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便利共享不够、质量标准不高、人才支撑不强、营商环境不优、政策落地不到位等问题。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一)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项目全覆盖、质量全达标。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做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短板状况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
(二)扩大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加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予以统筹。加强省级统筹,推动县市因地制宜制定社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
(三)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推进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支持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设施。推动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统筹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扩大网点规模,完善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提升一站式便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
二、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四)推动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微型消防站、体育健身设施、家政服务点、维修点、便利店、菜店、食堂以及公共阅读和双创空间等。开展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面积条件达标监测评价。
(五)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在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建设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发展家庭托育点。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
(六)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在确保安全规范前提下,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推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大城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七)加快构建行业性标杆化服务标准。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为依托,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加强生活性服务业质量监测评价和通报工作,推广分领域质量认证。推动各地开展生活性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建设,以养老、育幼、体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
(八)创建生活性服务业品牌。推动各地在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培育若干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健全以产品、企业、区域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引导各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优质服务品牌推介。
四、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九)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联合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加快养老、育幼、家政等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加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护理、康复、家政、育幼等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到2025年,力争全国护理、康复、家政、育幼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本科在校生规模比2020年增加10万人。
(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强化生活服务技能培训,推进落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在人口大省、大市、大县打造一批高质量劳动力培训基地。逐年扩大生活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规模。
(十一)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员工制转型,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做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工作年限与技能人才支持政策和积分落户政策的衔接。关心关爱从业人员,保障合法权益,宣传激励优秀典型。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十二)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生活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营销、配送、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拓展在线技能培训、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通过预约服务、无接触服务、沉浸式体验等扩大优质服务覆盖面。
(十三)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优先推进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面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领域探索建设服务质量用户评价分享平台,降低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实现服务精准供给。引导支持各地加强政企合作,建设面向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应用场景的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打造城市社区智慧生活支撑平台。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十四)因地制宜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推动东部地区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新兴产业集群,率先实现品质化多样化升级。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齐生活服务短板,健全城乡服务对接机制,推进公共教育服务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布局,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展“生态旅游+”等服务,培育乡村文化产业,提升吸纳脱贫人口特别是易地搬迁群众就业能力。
(十五)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在生活性服务业各领域,纵深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医养结合模式,健全医疗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相互延伸机制。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构建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健康旅游等业态高质量发展。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在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应用,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康复辅助器械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
(十六)促进城市生活服务品质提升。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整体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设立美好生活城市联盟。支持大城市建设业态丰富、品牌汇集、环境舒适、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消费集聚区,推动中小城市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支持各地推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服务场景和示范项目,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休闲街区和商圈建设,集成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健身、餐饮住宿、生活便利服务,打造综合服务载体。
(十七)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加快贯通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推进电商、快递进农村。建设农村生活服务网络,推进便民服务企业在县城建设服务综合体,在乡镇设置服务门店,在行政村设置服务网点。经常性开展医疗问诊、文化、电影、体育等下乡活动。
(十八)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推动各地区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务实管用的促消费措施,地方人民政府促消费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广泛开展职工生活服务项目,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养老育幼、心理疏导、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
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九)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健全卫生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设立指引,明确办理环节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简化普惠性生活服务企业审批程序,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
(二十)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探索引入境外家政职业培训机构落户海南。
(二十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重点领域监管清单,梳理现场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二)加强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严治理滥用垄断地位、价格歧视、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预付消费“跑路坑民”、虚假广告宣传、非法集资等案件。
八、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三)加强财税和投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投入保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各地安排的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等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内的涉农领域、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用贷款、增加首贷户,推广“信易贷”,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五)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十六)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
九、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建设行动,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十八)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将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十九)加强统计监测评价。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探索逐步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多方参与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推广新做法新经验新机制,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13个部门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
居家适老化改造200万
关于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网信办、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信办、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制定本方案。
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强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将建设或改造提升小区及周边无障碍设施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公安、网信、金融、文化旅游、老龄、残联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共命名146个无障碍建设城市(县、镇、村)。
积极推进为65万户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助力残疾人脱贫攻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办助推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相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积极参与无障碍理论实践研究,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无障碍设施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得到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和融入社会生活更加便利,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前仍存在较多困难和薄弱环节,主要有:全社会无障碍意识不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不完善;无障碍设施质量不高,部分无障碍设施设计不合理、建设不规范、管护不到位;信息交流无障碍比较薄弱;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艰巨、改造水平有待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平衡不充分不系统特征明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无障碍环境需求仍有差距。
任务目标到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信息无障碍服务深度应用,无障碍人文环境不断优化,城乡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包容性水平明显提升,支持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快形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生产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2035年实现安全便捷、健康舒适、多元包容的无障碍环境奠定基础。
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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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一)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加快推进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法,完善处罚和激励措施,切实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制定修订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加强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推进落实。
(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研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问题。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信用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内容。各地要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相关规划、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老龄化、信息化规划等,制定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
(三)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和标准体系推动制定鼓励无障碍改造、既有设施无障碍改造豁免、无障碍设计设施认证、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等政策。制定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要求》、信息无障碍等相关标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四)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统筹开展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开展体检评估。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道路、公共建筑、绿地广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既有设施无障碍改造,提升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
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推进综合客运枢纽、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港口客运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范化、系统化水平。
推进人行道净化专项行动和人行道建设,结合轮椅通行需求加强人行道改造,清理违法占道行为,完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加强文化和旅游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开展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短板,发展农村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农村无障碍环境水平。持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引入残疾人、老年人等参与。
(五)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提高残疾人居家生活质量、助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特色工作。建立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实施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中,将特殊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作为重点改造对象之一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指导,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支持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同步实施无障碍改造;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支持对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改造范围,适当提高改造标准,提升改造水平。
(六)大力发展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信息化与无障碍环境的深度融合,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新型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新型智慧城市评比指标,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开展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无障碍化评级评价,支持研发生产科技水平高、性价比优的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
加快完善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无障碍地图应用。鼓励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或手语,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音像制品应当逐步增加可供选择的无障碍功能。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深度应用于残疾人出行、居家生活、就业创业,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和服务,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在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充分兼顾老年人的需求,切实解决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加强无障碍环境设施维护管理。强化市县镇村各级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加强管理人员配备。进一步建立人大、政协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机制,推动法治化监督进程。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结合信息化、移动互联网技术,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意识,创建无障碍环境“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局面。建立残疾人督导员督导工作机制,动员、培训、组织残疾人参与、体验、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为体验促进队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教育与培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职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中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内容。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相关领域、学科、专业、课程建设。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的重要指示精神。
举办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果应用展示推广活动,广泛传播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知识,继续动员高校、研究机构开展无障碍理论实践研究,为雄安新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家重要战略区域和重大工程无障碍建设提供人才和专家智力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残疾人事务主题活动、世界互联网大会等,讲好中国无障碍故事,服务国家外交大局。
进一步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关心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成为公民自觉行动。
检查评估各相关部门于2023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25年进行全面总结验收。探索组织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和残疾人组织及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第三方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等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较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国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二)试点时间。2022年1月—12月。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等,增加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康复医疗学科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康复医疗作为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学科领域予以加强,支持康复医学科软硬件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儿童康复、老年康复等康复医疗亚专科能力建设。
(三)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康复治疗师岗位培训制度,对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规范培训,增加康复治疗师数量,提升康复治疗能力。探索将康复医疗基本知识纳入全体医务人员培训中,逐步将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
(四)创新开展康复医疗多学科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早期介入和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试点,创新推动康复医疗与临床科室的紧密合作,将加速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诊疗全程,手术前后康复及时介入,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逐步探索形成康复早介入的好做法,以及加速康复外科服务模式的试点经验。
(五)加快推动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发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开展居家康复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医疗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院患者等人群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指导等服务。
(六)积极推动康复医疗与其他服务的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
(七)探索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本地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切实落实国家确定的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并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鼓励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支持先行先试。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员培训、学科建设以及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及时总结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我委将适时对地方康复医疗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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