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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及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合同无效,该规定应为管理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兴化市绿森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兴化市绿森林牧专业合作社关于案涉担保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理事长授权原理事会员工张某某办理担保,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合作社追认,其无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且被上诉人岐山秦成小贷公司属于专业商事公司,应当熟悉上诉人作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未经成员大会同意或理事会授权对外担保无效,岐山秦成小贷公司并未审查上诉人原理事长授权原理事会员工张某某办理担保是否经过成员大会的同意或理事会授权,应承担未尽审查义务的不利后果,其不构成善意。上诉人原理事长也不属表见代表,双方所签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宝鸡东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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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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